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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宏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未遂犯是能够引起某种侵害法益威胁结果的结果犯。数额犯中的数额,既不是犯罪成立要件,也不是量刑规则,而是作为限制犯罪成立范围的要素,即只有在行为会引起一定数额的财物被侵害的危险结果时,该行为才有可能成立数额犯的未遂犯。我国《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三种盗窃罪数额犯,均有成立未遂犯的可能。就针对数额较大财物的盗窃行为,要成立未遂犯,一方面,必须具有引起数额较大财物被盗的危险,另一方面,还必须超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要求。这样说来,实施引起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被盗危险的场合就不用说了,即便是实施引起数额较大财物被盗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如窃取到了部分财物,但未达数额较大要求)的场合,也可成立数额较大类型盗窃罪的未遂犯。有关盗窃罪未遂犯相关司法解释是注意规定而非拟制规定,并不排除对数额较大类型的盗窃罪未遂犯的处罚;针对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进行盗窃,结果却只是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关键词】盗窃罪 数额犯 未遂 行为危险 结果危险
【年,卷(期)】 2018 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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