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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晓倩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文章摘要】
我国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制度的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之间呈现出显著的背离,现行法律规范处于失灵状态。在实体法维度上,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确定,既需要考虑制度的体系性制约,又需要顾及中国固有的社会文化,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受害人保护的平衡;在程序法维度上,诉讼构造的设计需要以实体法为基础,遵从当事人处分原则。基于此,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为监护人,并规定未成年人可承担公平责任;在诉讼构造上,监护人为适格被告,例外情况下基于受害人的选择,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均作为被告时,构成普通共同诉讼。
【关键词】未成年人 民事责任能力 归责原则 诉讼构造
【年,卷(期)】 2018 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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