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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莉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文章摘要】
浮动抵押是在流动资产上设定的、为企业营运资本提供的担保。这决定了原始浮动抵押财产的典型形态是存货和应收账款,体现的浮动性也是抵押人经营中财产性质决定的浮动。在浮动抵押已登记的前提下,制度构建的重点应是追踪、识别和控制抵押财产的等价物。《民法典》中构建的浮动抵押财产确定制度,由于未把握住浮动抵押的上述本质,反而带来浮动抵押财产范围不当缩小和扩大的问题,也引起了浮动抵押财产确定是否影响浮动抵押权优先受偿时间的疑问。可行的路径是,正视《民法典》第396条当属结晶制度。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前提下,应仅从认定物权属性的层面解释《民法典》中浮动抵押财产确定制度,并效仿《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在司法解释中扩大、巩固收益理念。通过收益的可识别性、已公示性延续、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以暂时公示结合长久公示,配合原始担保物与收益法律效力的关联性,确定收益上的优先受偿时间。收益制度可以与抵押权追及力、浮动抵押财产、质物类型划分思路兼容,促进动产抵押法制体系进一步成熟。
【关键词】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收益 财产范围 优先受偿 确定性
【年,卷(期)】 2021 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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